第三編土地複丈及第四編建築改良物測量之業務,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登記機關辦理之。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條,土地複丈及建築改良物測量之業務應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登記機關辦理。這表示土地複丈及建築改良物測量的程序和細節應由當地的登記機關負責處理。依照這一條規定,如果有土地複丈的需求或是建築改良物的測量工作,相關申請程序及審核程序應該遵從該條規定的指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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