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1條的規定: 1. 辦理本規則規定測量使用之儀器設備,應訂定計畫實施保養校正,其內容應包含儀器設備之存放管理、保養維護、檢查校正項目及週期。 根據這一項,進行地籍測量必須有一個計畫,計畫中應包含對儀器設備的保養、維護、檢查和校正的內容。這涉及到對儀器的存放管理,保養維護的計劃,以及檢查校驗的項目和週期。 2. 前項校正項目,應包含將儀器設備送至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或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辦法之認證機構所認證之實驗室辦理校正,及出具校正報告。 根據這一項,儀器校驗的項目應包括將儀器送到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或經過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辦法認證的實驗室進行校準,並出具校正報告。 3. 登記機關依第一項訂定之計畫,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這一項,登記機關根據第一項所訂定的計畫,應提交給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供他們備查。 以上是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1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這些解釋是基於該法規本身,沒有提供具體的案例作為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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