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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戶地測量採圖解法測繪者,圖上邊長與實測邊長之差,不得超過下列限制: 一、市地:4 公分+1 公分√S +0.02公分 M(S 係邊長,以公尺為單位,M係地籍圖比例尺之分母) 二、農地:8 公分+2 公分√S +0.02公分M 三、山地:13公分+4 公分√S +0.02公分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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