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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籍調查,以鄉(鎮、市、區)為實施區域。同一鄉(鎮、市、區)得參酌自然界、顯明地界、土地面積、號數及使用狀況,劃分為若干段,段內得設小段。
  2. 原有段界不宜於地籍管理者,得依前項規定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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