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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界址點號依下列原則編定: 一、界址點編號以阿拉伯數字編之。 二、每地段由1號開始,中間不空號,連續編號;如界址點漏編點號者,以已編號碼之次一號碼補編之。若一地段劃分為若干單元進行編號時,後單元之起始號碼,應銜接前單元之終止號碼。 三、每一單元之點號,應自右而左,從上而下依”S“形順序編列之,不得重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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