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界址點之水平角觀測,應以精於(含)二十秒讀經緯儀,於一已知點上整置,並標定較遠之另一已知點後,就每一界址點正倒鏡觀測一測回,施測五至十點及觀測完畢後,應回歸至原標定之已知點,正倒鏡觀測檢查之,其較差不得超過四十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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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點之水平角觀測,應以精於(含)二十秒讀經緯儀,於一已知點上整置,並標定較遠之另一已知點後,就每一界址點正倒鏡觀測一測回,施測五至十點及觀測完畢後,應回歸至原標定之已知點,正倒鏡觀測檢查之,其較差不得超過四十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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