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土地徵收地價及其他補償費補償完竣,並完成土地登記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土地徵收地價及其他補償費補償,並完成土地登記後,應該將辦理的程序與情形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完成土地徵收程序後,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匯報相關資料供備查。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土地徵收程序的透明和合法性。當地主管機關完成土地徵收補償程序後,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事情辦理的情況,這樣政府可以確保土地徵收程序的執行符合法律法規並且進行適當的監督。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直轄市從事土地徵收活動,在完成所有程序並完成土地登記後,該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所辦理的所有情形,例如徵收的地價及其他補償費用的支付情況等等。這樣中央主管機關就能夠了解到土地徵收活動的執行情況,並且進一步監督和管理相關的徵收程序。 參考資料: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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