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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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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土地徵收地價及其他補償費補償完竣,並完成土地登記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土地徵收地價及其他補償費補償,並完成土地登記後,應該將辦理的程序與情形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完成土地徵收程序後,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匯報相關資料供備查。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土地徵收程序的透明和合法性。當地主管機關完成土地徵收補償程序後,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事情辦理的情況,這樣政府可以確保土地徵收程序的執行符合法律法規並且進行適當的監督。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直轄市從事土地徵收活動,在完成所有程序並完成土地登記後,該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所辦理的所有情形,例如徵收的地價及其他補償費用的支付情況等等。這樣中央主管機關就能夠了解到土地徵收活動的執行情況,並且進一步監督和管理相關的徵收程序。 參考資料: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

相關函釋 1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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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土地徵收地價及其他補償費補償完竣,並完成土地登記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