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土地徵收地價及其他補償費補償完竣,並完成土地登記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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