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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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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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23條,本細則所定的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表示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中的書、表格的格式以及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制定。這些書、表格可能包括估價報告書格式、申請表格、懲戒程序相關的書面文件等等。由於未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無法提供與這項規定相關的範例。
相關函釋 5 則
- 修正「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申請書」;修正「不動產估價師開業登記申請書」,名稱並修正為「不動產估價師開業登記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備查申請書」,自114年11月1日生效
- 修正「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申請書」
- 修正「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申請書」及「不動產估價師開業登記申請書」,自中華民國104年8月16日生效
- 修正「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申請書」及「不動產估價師開業登記申請書」格式,自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生效。
- 修正「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申請書」及「不動產估價師開業登記申請書」格式,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生效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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