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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施行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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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2. 2.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27條,該細則自發布日起生效。這意味著一旦該細則經過公布,即可正式生效並適用於相關案件。在這種情況下,無需等待任何特定日期或命令的發布,該細則就可以開始生效。 參考資料: - 總統府法令公報全文檢索系統: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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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