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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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2.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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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27條,該細則自發布日起生效。這意味著一旦該細則經過公布,即可正式生效並適用於相關案件。在這種情況下,無需等待任何特定日期或命令的發布,該細則就可以開始生效。 參考資料: - 總統府法令公報全文檢索系統: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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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