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第2條的解釋如下: 1.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指在中央政府層面上為內政部,在直轄市層面上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層面上為縣(市)政府。 這表示在地籍清理條例中所提及的主管機關,根據行政區域層級不同而有所區分。 2. "本條例所稱登記機關"指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地政事務所。對於未設置地政事務所的地方,則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責辦理土地登記的機關。 這表示在地籍清理條例中所提及的登記機關,根據土地所在地是否有地政事務所而有所區分。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登記機關,指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地政事務所;未設地政事務所者,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之機關。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本條例之登記機關。
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本條例之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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