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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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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本條例所稱登記機關,指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地政事務所;未設地政事務所者,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之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籍清理條例第2條的解釋如下: 1.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指在中央政府層面上為內政部,在直轄市層面上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層面上為縣(市)政府。 這表示在地籍清理條例中所提及的主管機關,根據行政區域層級不同而有所區分。 2. "本條例所稱登記機關"指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地政事務所。對於未設置地政事務所的地方,則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責辦理土地登記的機關。 這表示在地籍清理條例中所提及的登記機關,根據土地所在地是否有地政事務所而有所區分。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60302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登記機關,指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地政事務所;未設地政事務所者,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之機關。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本條例之登記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960302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本條例之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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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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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清理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條例所稱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清理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籍清理條例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