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登記後,應即開始審查,經審查應補正者,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6條,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登記後,應立即開始進行審查。如果在審查過程中發現需要補正的地方,登記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在六個月內進行補正。這意味著如果申請人在六個月內未完成補正,登記機關可以拒絕接受申請。 例如,如果申請登記的文件遺漏了必要的資料,登記機關可以發送通知給申請人,要求其在六個月內補充遺漏的資料。如果申請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登記機關可能拒絕該申請。
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登記後,應即開始審查,經審查應補正者,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
立法理由因久未清理之土地權利,其證明文件蒐集不易,爰規定得於六個月內補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因久未清理之土地權利,其證明文件蒐集不易,爰規定得於六個月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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