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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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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登記後,應即開始審查,經審查應補正者,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6條,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登記後,應立即開始進行審查。如果在審查過程中發現需要補正的地方,登記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在六個月內進行補正。這意味著如果申請人在六個月內未完成補正,登記機關可以拒絕接受申請。 例如,如果申請登記的文件遺漏了必要的資料,登記機關可以發送通知給申請人,要求其在六個月內補充遺漏的資料。如果申請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登記機關可能拒絕該申請。

立法沿革 1

(0960302 制定)

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登記後,應即開始審查,經審查應補正者,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

立法理由因久未清理之土地權利,其證明文件蒐集不易,爰規定得於六個月內補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60302 制定)

因久未清理之土地權利,其證明文件蒐集不易,爰規定得於六個月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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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清理條例第 6 條規定:「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登記後,應即開始審查,經審查應補正者,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清理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籍清理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