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力點之選點,應設置於地質條件穩定、附近無經常明顯震動或無電壓、磁場、質量異常之位置,並以優先共用沿測設路線之既有基本控制點為原則。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 21 條規定了重力點的選點原則。根據該條規定,重力點應該設置在地質條件穩定、附近無經常明顯震動或無電壓、磁場、質量異常的位置上。同時,該條規定也提到優先選擇共用沿測設路線的既有基本控制點作為選點的原則。這意味著在選擇重力點的位置時,需要考慮地質穩定性以及是否受到震動、電壓、磁場或質量異常的影響,同時也應該優先考慮使用已經存在的基本控制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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