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的內容,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24條包含以下兩項要求: 1. 基本控制測量所使用的儀器裝備應按照實施計畫的校正項目和週期進行校正。 根據這項規定,對於基本控制測量所使用的儀器裝備,必須定期進行校正,以確保其準確性和可靠性。校正項目和週期應根據實施計畫的要求進行確定。 2. 校正應由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或經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辦法認可的認證機構進行,並出具校正報告。 根據這項規定,校正應由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或經由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認可的認證機構進行。這些機構應出具校正報告,該報告可以作為校正結果的證明。 作為範例,根據上述資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被授權執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運作計畫,並且與國際標準維持一致性。因此,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實驗室可以被認為是符合第二項要求的認證機構之一。他們提供校正報告,並可以對儀器裝備進行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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