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測量基準、參考系統時,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說明。 三、基準數據。 四、站址、點位圖說。 五、測設日期。 六、實施日期。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在公告測量基準、參考系統時應記載以下事項: 一、名稱:記載該測量基準、參考系統的名稱。 二、說明:提供對該測量基準、參考系統的解釋及相關說明。 三、基準數據:提供測量基準、參考系統所使用的基準數據,例如地球參考椭球體、大地基準點等。 四、站址、點位圖說:提供測量基準、參考系統所使用的測站位置及點位圖說的相關資訊。 五、測設日期:記載該測量基準、參考系統的測設日期,即該基準、系統的建立日期。 六、實施日期:記載該測量基準、參考系統的實施日期,即該基準、系統的正式生效日期。 參考資料:《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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