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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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當土地在代為標售或根據該條例第15條第1項登記為國有之前,權利人如果符合本條例的規定,可以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申報或申請登記,並且這些機關要予以受理。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11 條條文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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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