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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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當進行更正登記並辦理公告時,若該更正登記涉及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第2項但書所規定的情形,應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這表示如果更正登記涉及到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的土地,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應於申請登記的期間內提出有關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為原權利人所有。如果該情形存在,登記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八條條文
- 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條文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8 條條文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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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