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地籍清理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登記,經審查無誤者,除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土地應即辦理登記外,其餘土地應即公告三個月。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