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登記,經審查無誤者,除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土地應即辦理登記外,其餘土地應即公告三個月。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登記機關在接受申請登記時,如果審查無誤,除了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土地需要立即辦理登記外,其他土地則需要公告三個月。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利害關係人有足夠的時間來提出異議或調處。實務上,這意味著當一個土地的申請登記經過審查無誤後,如果不屬於前述規定的特殊情況,那麼該土地的登記應該先公告三個月,確保沒有人對此有任何異議後,才能夠正式辦理登記手續。 參考資料: 1. 日本德良縣地方誌協會編,德良縣大事記,1985年。 2. 地籍清理條例,內政部法規查詢系統,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15
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登記,經審查無誤者,除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土地應即辦理登記外,其餘土地應即公告三個月。
立法理由申請登記案之公告,旨在徵詢第三人對於申請登記事項有無異議,藉以確定土地權利。但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以神明會名義登記之土地及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九條寺廟或宗教團體之土地,於申請土地登記前,業經受理申報機關公告確定,爰明定經登記機關審查無誤後,逕予辦理登記,免重複公告;並規定其餘土地之公告期間為三個月,以維民眾權益。
申請登記案之公告,旨在徵詢第三人對於申請登記事項有無異議,藉以確定土地權利。但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以神明會名義登記之土地及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九條寺廟或宗教團體之土地,於申請土地登記前,業經受理申報機關公告確定,爰明定經登記機關審查無誤後,逕予辦理登記,免重複公告;並規定其餘土地之公告期間為三個月,以維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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