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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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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受理申報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審查無誤,應即公告三個月。 二、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應即發給證明書,並通知登記機關。
  2. 2.前項審查及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36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申報後,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首先,經審查無誤後,應立即公告三個月。其次,公告期滿後,如果沒有人提出異議,或者經過調處達成協議,或者經過法院判決確定,則應立即發給證明書並通知登記機關。根據規定,異議的處理遵循第六條、第七條和第九條的規定。具體案例需要參考這些相關法條的具體內容來進行解析。

立法沿革 1

(0960302 制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受理申報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審查無誤,應即公告三個月。   二、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應即發給證明書,並通知登記機關。   前項審查及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受理寺廟或宗教團體申報發給證明書後之辦理程序。   二、第二項規定審查及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方式。

(0960302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受理寺廟或宗教團體申報發給證明書後之辦理程序。   二、第二項規定審查及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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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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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清理條例第 36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受理申報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審查無誤,應即公告三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清理條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籍清理條例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