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地籍清理條例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受理土地申購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審查無誤,應即公告三個月。 二、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應即通知申購土地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限期繳納價款。 三、價款繳清後,應發給土地權利移轉證明書,並通知登記機關。
  2. 前項審查及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