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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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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受理土地申購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審查無誤,應即公告三個月。 二、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應即通知申購土地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限期繳納價款。 三、價款繳清後,應發給土地權利移轉證明書,並通知登記機關。
  2. 2.前項審查及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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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38條,主管機關在受理土地申購後,需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辦理: 1. 審查無誤後,應立即公告三個月。 參考資料:根據台灣內政部所公布的地籍清理條例全文,第38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在審查土地申購事項後,需進行三個月的公告程序。 2. 公告期滿後,若無人提出異議或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應通知申購土地的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限期繳納價款。 參考資料:根據地籍清理條例全文,第38條第二項規定,當公告期滿後,若無人提出異議或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應通知申購土地的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限期繳納價款。 3. 繳清價款後,應發給土地權利移轉證明書並通知登記機關。 參考資料:根據地籍清理條例全文,第38條第三項規定,繳清價款後,應發給土地權利移轉證明書並通知登記機關。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38條第二項,前項審查及公告期間異議的處理方式,可準用地籍清理條例第6條、第7條和第9條的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根據地籍清理條例全文,第38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審查及公告期間異議的處理方式,參考地籍清理條例第6條、第7條和第9條的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1

(0960302 制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受理土地申購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審查無誤,應即公告三個月。   二、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應即通知申購土地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限期繳納價款。   三、價款繳清後,應發給土地權利移轉證明書,並通知登記機關。   前項審查及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三十七條受理土地申購後之辦理程序。   二、第二項規定審查及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方式。

(0960302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三十七條受理土地申購後之辦理程序。   二、第二項規定審查及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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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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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清理條例第 38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受理土地申購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審查無誤,應即公告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清理條例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籍清理條例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