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38條,主管機關在受理土地申購後,需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辦理: 1. 審查無誤後,應立即公告三個月。 參考資料:根據台灣內政部所公布的地籍清理條例全文,第38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在審查土地申購事項後,需進行三個月的公告程序。 2. 公告期滿後,若無人提出異議或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應通知申購土地的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限期繳納價款。 參考資料:根據地籍清理條例全文,第38條第二項規定,當公告期滿後,若無人提出異議或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應通知申購土地的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限期繳納價款。 3. 繳清價款後,應發給土地權利移轉證明書並通知登記機關。 參考資料:根據地籍清理條例全文,第38條第三項規定,繳清價款後,應發給土地權利移轉證明書並通知登記機關。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38條第二項,前項審查及公告期間異議的處理方式,可準用地籍清理條例第6條、第7條和第9條的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根據地籍清理條例全文,第38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審查及公告期間異議的處理方式,參考地籍清理條例第6條、第7條和第9條的相關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受理土地申購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審查無誤,應即公告三個月。 二、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應即通知申購土地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限期繳納價款。 三、價款繳清後,應發給土地權利移轉證明書,並通知登記機關。 前項審查及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三十七條受理土地申購後之辦理程序。 二、第二項規定審查及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方式。
一、第一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三十七條受理土地申購後之辦理程序。 二、第二項規定審查及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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