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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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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土地經標售或代為讓售完成,或囑託登記為國有後,權利人應檢附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足資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
  2. 2.權利人申請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時,並應檢附切結書,切結依前項規定提出之足資證明文件如有遺漏或錯誤,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1-1 條,該條規定了土地經過標售或代為讓售,或囑託登記為國有後,權利人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時應檢附相應的文件和足資證明文件。此外,權利人還應提交一份切結書,並在切結書中承諾如有遺漏或錯誤的足資證明文件,願意承擔法律責任並簽名。 根據主管機關於地籍清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一、二項的解釋,當土地經過標售、代為讓售,或者囑託登記為國有後,權利人要求申請土地價金或者申請發還土地,就必須提供應有的證明文件和相關文件,以證明其申請的正當性。此外,為了確保足資證明文件的完整性和準確性,權利人還需要提交一份切結書,承諾所有所提供的文件係足資證明文件,如有遺漏或者錯誤,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某土地在地籍清理程序中被標售或者囑託登記為國有後,如果權利人希望申請發還土地,他們需要檢附相關的文件和足資證明文件,例如土地價金申請書、所有權證明文件等。同時,他們還需要簽署一份切結書,確認所提供的文件為足資證明文件並沒有遺漏或錯誤。如果發現權利人提供的足資證明文件有遺漏或錯誤,他們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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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1-1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土地經標售或代為讓售完成,或囑託登記為國有後,權利人應檢附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