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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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前面第27條至第30條所指定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檢附或由戶政機關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在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時,仍需提供相同的證明文件。也就是說,在更正登記時,原應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仍然適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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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