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第1條是根據土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訂定的。根據參考資料,在申請土地登記時,需要提交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以及申請所需的地籍資料。而該條所提到的規費收費標準則由相關法律規定,其細節可能需要參考土地法和規費法的相關條文來確定。
- 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土地法 第 67 條條文
- 土地法 第 79-2 條條文
- 規費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