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2條指出,該法規中所謂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根據這項規定,中央政府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而縣(市)的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 作為一個法律系教授,我在進行釋義時可以參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規。根據我所使用的最新資料,《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正篇第2條明確指出該規定的主管機關,並無其他更詳細的內容或款項。 以下是一個有關此法條的範例: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2條,當一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計畫需要進行審核和管理時,中央政府的內政部將成為該市場的主管機關,直轄市的市政府將成為主管機關,縣市的政府將成為主管機關。這意味著在進行該市場的相關事務時,相應的地方政府將負責管理和監督。舉例來說,台北市政府市政局將負責監督該市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事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定明本條例之各級主管機關。
定明本條例之各級主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