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43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的項目、位置與面積,應依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
Q · 市政府能不能隨便把公園用地改成建地?
不能。劃設與變更須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3條標準
依都市計畫法第 43 條,公共設施用地的項目、位置與面積,必須依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的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並以增進市民活動便利、確保良好都市生活環境為目的。政府要把公園用地變更為建地,必須證明變更仍符合這些判斷標準;未經實質審酌人口與未來發展的變更,即有違法瑕疵,人民可在公開展覽期間提出書面意見,或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你買房子最在意什麼?地段、學區、交通、公園。但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這個區有公園、那個區沒有?為什麼有些重劃區「規劃完美」,有些老社區連個像樣的停車場都沒有?答案就藏在這條法律裡。它規定,政府在劃公共設施用地的時候,必須根據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的現狀和未來趨勢來決定「項目、位置、面積」。聽起來像廢話?不是。這句話是你日後跟政府打官司的法律依據。如果你家旁邊本來規劃了公園,後來市政府想把它變更為建地賣掉,這條就是你抗議的起點:你可以質疑,這個變更有沒有「考慮人口和未來發展」?有沒有「增進市民便利」?沒有的話,這個都市計畫變更就有違法的空間。
都市計畫法第 43 條是公共設施用地的劃設原則性規範,要求政府決定公共設施用地的項目、位置與面積時,必須依據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的現狀與未來發展趨勢,並以增進市民活動便利及確保良好都市生活環境為目的,使公設用地的劃設與變更受法律標準拘束,而非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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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變更,但程序嚴格。依本法第27條,必須有重大事業需要、自然環境劇變、政府重大決策等理由才能變更,且變更案要走完擬定、審議、公展、公告全套程序。實務上很多違法變更敗在公展期間沒有實質回應居民意見,這是訴願和行政訴訟的突破口。
這是既成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釋字第336號和第440號確認政府長期不徵收涉及人民財產權保障。實務上可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要求撤銷或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主動向縣市政府都發局提案比被動等待有效。
建案數量超過原都市計畫預估時,公共設施密度會被稀釋。可調閱該區都市計畫書確認當初預估的人口承載量,若實際開發量已超過預估卻未重新檢討公共設施,即為要求啟動個案通盤檢討的法律依據。
公共設施用地的劃設原則:項目、位置與面積須依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現狀與未來發展決定,並以市民便利與良好生活環境為目的。
都市計畫劃定供道路、公園、學校等公共設施使用的土地,地主不能作公設以外的使用。
公設用地是已劃定供公設使用的地;公設保留地是已劃定但政府尚未徵收取得的地,地主限建並得請求徵收補償。
須符合第43條三基準(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現狀與未來發展)加兩目的(增進市民便利、確保良好生活環境)。
於公展期間引用第43條主張變更未符合人口與未來發展標準,附佐證並結合鄰里聯名,再循訴願、行政訴訟。
計算公展30天期限→調閱都市計畫書與人口交通資料→具明引用第43條撰寫意見→要求委員會審議時具體回應。
於通盤檢討時提案要求變更使用分區,或依釋字第336、440號主張財產權保障與特別犧牲補償。
蒐集人口統計、交通流量、現有公設分布,證明變更未實質審酌人口與未來發展,並調出公展期間意見回覆找程序瑕疵。
前者是已劃定供公設使用的地;後者是已劃定但尚未徵收取得的地,限建且地主得請求徵收補償。
| 項目 | 性質 | 對地主影響 | 法源 |
|---|---|---|---|
| 公共設施用地 | 都市計畫劃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 | 限制作公共設施以外之使用 | 都市計畫法第42、43條 |
| 公共設施保留地 | 已劃定但政府尚未取得(徵收)之公設用地 | 限建、得作臨時建築,並得請求徵收補償 | 都市計畫法第48至51條 |
| 一般使用分區 | 住宅區、商業區等供私人開發之土地 | 依分區管制使用,開發彈性大 | 都市計畫法第32條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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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飲用水以自來水為原則,其未能設備自來水者,其飲用水源應有衛生管理之規定。
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市區飲用水以自來水為原則,其未能設備自來水者,其飲用水源應有衛生管理之規定。
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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