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45 條規定,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五類用地,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Q · 都市計畫的綠地一定要占 10% 嗎?
是,五類公共開放空間合計不得少於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依都市計畫法第 45 條,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五類用地,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且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這個 10% 是法定下限,地方政府原則上不能再砍。但條文有「除具有特殊情形外」的例外開口,在山坡地、河川地多的計畫區常被用來降低標準,是綠地縮減的法律破口。
翻開任何一份都市計畫書,你會在最後看到一個數字:綠覆率、公園綠地比例。為什麼這個數字這麼神聖?因為這條法律寫死了: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這五類加起來占地總和「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這個 10% 是法定下限,地方政府不能再砍。但實務上很多老城區的綠地比例遠低於 10%,為什麼?因為法律給了一個漏洞「除具有特殊情形外」。「特殊情形」是什麼?沒有明確定義,這就是各種綠地被縮減的法律破口。建商和地方政府最愛在這個彈性條款上動手腳。當你發現你家社區的綠地越來越少,當建案的「公共開放空間」算進來才勉強湊到 10%,你需要看懂這條的真正意義:10% 是底線,但這個底線被各種定義遊戲玩到失真。
都市計畫法第 45 條為公共設施配置之強制規範,要求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五類開放空間,須依人口密度與自然環境有系統布置,且合計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確立都市開放空間的法定最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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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兩種情況。如果整個都市計畫區的法定公園綠地比例仍在 10% 以上,社區內綠地減少不違反本條,但可能違反建管法規或社區規約。如果整個計畫區的法定綠地降到 10% 以下,就要看市府能否舉證特殊情形。內行人提示:很多地方政府用公園預定地長年未徵收的方式假裝綠地夠,實際上居民根本用不到,這種帳面合法、實質失靈的情況是社區運動可以著力的點。
幾乎是兩回事。本條規範的是都市計畫整體的法定公共設施綠地,建案的綠覆率是個別基地的綠化指標。一個建案綠覆率再高,也補不了周邊都市計畫綠地不足。內行人提示:判斷一個區域是不是真的綠地夠,要看都市計畫書中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設施用地的面積,不是看建商的廣告數字。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五類合計,不得少於計畫面積 10%,這是法定下限。
綠覆率含屋頂綠化是廣義基地指標;法定綠地是都市計畫整體的狹義公共設施用地,後者嚴格得多。
因地形限制、土地稀缺等理由得降低 10% 標準的彈性條款,但須由主管機關舉證理由充分。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須依人口密度有系統布置。
取得計畫書 → 加總五類面積除以計畫總面積 → 低於 10% 或特殊情形不成立即可主張違反第 45 條。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面積總和,除以全部計畫面積,乘以 100%。
公展 30 日內提書面意見,對處分不服於收受後 30 日內提訴願,必要時提行政訴訟。
調閱公共設施面積一覽表,逐項檢查有無把河川區、坡地、私人保留地納入綠地數字。
判斷區域綠地是否充足要看法定綠地率,綠覆率是建商廣告常用的混淆指標。
常常不算。容積獎勵下的建案開放空間屬個別基地,不必然計入都市計畫法定綠地。
| 項目 | 定義 | 規範層級 | 是否本條規範 |
|---|---|---|---|
| 綠覆率 | 含屋頂綠化、植栽覆蓋的廣義綠化指標 | 建案/基地 | 否 |
| 法定公園綠地比例 | 公園、綠地、廣場等五類公共設施用地 | 都市計畫整體 | 是(≥10%) |
| 建案公共開放空間 | 容積獎勵下建商提供的開放空間 | 個別建築基地 | 否(不必然計入法定綠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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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校、市場、郵電、衛生、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里鄰單位及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中小學校、市場、郵電、衛生、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里鄰單位及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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