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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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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擅自變更使用者,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處罰。

深度解讀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 12 條規定,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擅自變更使用者的行為,根據建築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根據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違反擅自變更使用者的,處罰對象為建物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根據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應就其查獲建物違規使用的實際情況,於符合建築法立法目的的必要裁量下,對所有人或使用人進行處罰。此外,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律解釋,建築主管機關對行為人已處罰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對建物所有人處罰。因此,依據這些法規,如果違反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或擅自變更使用者,可以根據建築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建築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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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 12 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擅自變更使用者,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