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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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設計之建築物,除應依建造執照預審辦法申請預審外,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所設置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應就所設置開放空間之公益性、通視性、及其對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與市容觀瞻之影響詳予評估。 二、建築物地上各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 (ΣFA) 超過基地面積十倍以上者,於申請預審時,應另檢附對當地都市計畫及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
深度解讀
根據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11條,就該法條進行逐步解釋如下: 根據本辦法設計的建築物,除了需要按照建造執照預審辦法進行預審之外,還需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1.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所設置的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應詳細評估所設置的開放空間對公益性、通視性以及對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和市容觀瞻的影響。 2. 如果建築物地上各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ΣFA)超過基地面積的十倍以上,那麼在申請預審時,還應該附上當地都市計畫和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 根據最新的資料,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於2012年3月5日由內政部核定發布,並已修正多次。根據內政部網站公告,該辦法的目的是為了在未實施容積管制的地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建造執照預審辦法法規
- 公益性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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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