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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74.06.26

建造執照預審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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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之起造人或受其委託之設計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詳細列明預審事項及理由,繳納審查費,檢附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暨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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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建造執照申請預審案件,得設建造執照預審小組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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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每月月底開會一次,審理該月二十日前申請預審案件。必要時得加開預審會議為不定期審查。
  2.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預審會議之日起十日內,將審定結果製作審定書(如附表二)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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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申請建造執照預審案件及審定結果,應予統計、分析、按月彙整呈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造執照預審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74.06.2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