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執照預審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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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之起造人或受其委託之設計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詳細列明預審事項及理由,繳納審查費,檢附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暨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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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造執照預審辦法第2條規定,建築物的起造人或其委託的設計人在申請建造執照之前,可以填寫申請書,詳細列明預審事項和理由,並繳納審查費。此外,還需要檢附工程圖樣、說明書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進行預審申請。 根據上述條文,起造人或設計人可以在申請建造執照之前提出預審申請,以讓主管建築機關對該項目進行事先審查。在預審申請中,需要提供詳細的工程圖樣、說明書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支付相應的審查費用。這樣可以在正式申請建造執照之前,對項目進行事前審查,以確保符合相關法規和規定。 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建築申請的效率和透明度。預審申請可以提前解決一些可能存在的問題,減少後續審批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爭議和延誤。此外,預審申請也有助於確保建築物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在實際操作中,主管建築機關會根據文件的完整性和相關標準對預審申請進行審查。如果申請文件齊全且符合要求,則可以通過預審程序。否則,可能需要補充相關資料或進行必要的修改。 參考資料: - 建築法第30條、第52條、第54條 -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 建築法第30條、第34條、第71條、第86條的最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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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