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執照預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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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建造執照申請預審案件,得設建造執照預審小組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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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造執照預審辦法第3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可以成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來處理建造執照的預審案件。從目前提供的文本中,並無法找到相關參考資料,故無法提供進一步的釋義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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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