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執照預審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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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每月月底開會一次,審理該月二十日前申請預審案件。必要時得加開預審會議為不定期審查。
- 2.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預審會議之日起十日內,將審定結果製作審定書(如附表二)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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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造執照預審辦法第4條,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每月月底舉行一次會議,審理該月2日前的申請預審案件。如果有必要,可以加開不定期的預審會議。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在預審會議之日起的十日內,製作審定書並通知申請人。這表示建築執照的預審程序需要在一個固定的時間進行審查,並且建築機關在預審會議後十天內應將審定結果通知申請人。這樣可以確保預審程序的進行以及通知申請人結果的效率。 參考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https://www.cpami.gov.tw/)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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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