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執照預審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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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申請建造執照預審案件及審定結果,應予統計、分析、按月彙整呈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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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條法規規定了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申請建造執照預審案件及審定結果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法條,主管建築機關需要對申請建造執照的案件進行統計、分析,並按照月份彙整呈報給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這意味著主管建築機關需要對申請建造執照的案件統計相關數據,進行分析以及總結處理情況。他們需要按月份將相關報告提交給中央主管建築機關進行審核。 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例,可能包括相關的建築法規、建築行政機構的指導性文件,以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的相關公告或通知。這些資料可以提供主管建築機關具體的指導和要求,以確保建造執照的預審工作符合法律規定。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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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