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執照預審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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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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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建造執照預審辦法第1條,這條辦法是根據建築法第34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所訂定的。根據最新的建築法第34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可以對建築的規劃、設計、施工進行預審,並檢視是否符合法規與相關規範。透過預審程序,可以提前發現問題並加以解決,以確保建築的品質和安全性。
- 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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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