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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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空間除應予綠化及設置遊憩設施外,不得搭蓋棚架、建築物或作其他使用,應予綠化之開放空間,如以不透水舖面施做時,其所佔面積應在開放空間面積二分之一以下。 前項遊憩設施、綠化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明請領建造執照時一併核定之,並於工程完成經勘驗合格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第一項開放空間於核發使用執照後,應予以登記列管。主管建築機關每年應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如有違規使用者,依有關法令處罰。
深度解讀
根據《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9條,開放空間除了應予綠化及設置遊憩設施外,不得搭蓋棚架、建築物或作其他使用。如果以不透水舖面施做時,其所佔面積應該在開放空間面積的二分之一以下。 此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開放空間的綠化及遊憩功能,避免被建築物或其他設施所佔用。如果開放空間使用不透水舖面,應該要注意佔用面積不得超過開放空間面積的一半。 根據資料提及的參考資料,我們無法找到具體的範例與該條規定有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定名詞
- 勘驗名詞
- 核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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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