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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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設計,其基地臨接道路部分,除已設置寬度一.五公尺以上之人行道或法定騎樓者外,應留寬度二公尺以上之步行專用道;其具頂蓋部分,頂蓋淨高度應在四公尺以上,步行專用道設有花台等設施者,其可供通行之淨寬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
深度解讀
依據上述法規「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 8 條」,該條規定了建築物設計時,基地臨接道路部分應留寬度二公尺以上的步行專用道。而具頂蓋部分的頂蓋淨高度應在四公尺以上。如果步行專用道設有花台等設施,則可供通行的淨寬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建築物的基地臨接道路部分已經設置了一個寬度為一.五公尺以上的人行道或法定騎樓,那麼在這個基地上,還需要再保留一個寬度為二公尺以上的步行專用道。如果這個步行專用道上設有花台等設施,那麼可供通行的淨寬度也不能小於一.五公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護行人通行的安全和便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人行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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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