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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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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設計之建築物應留設之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不得少於法定空地面積之百分之六十。其留設之基地空地面積在商業區及市場用地,除法定空地外,應再增加法定空地之百分之二十之空地,在住宅區,機關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應再增加法定空地之百分之十五之空地。

深度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法規《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7條規定了建築物應該留設開放空間的要求。根據該規定,建築物的有效總面積的開放空間不得少於法定空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在商業區和市場用地中,除了法定空地外,還應再增加法定空地百分之二十的空地。在住宅區、機關用地和其他使用區域中,則應再增加法定空地百分之十五的空地。 以參考資料為依據,例如指南《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指引》,可以進一步解釋該規定的詳細內容,並提供具體的範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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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 7 條規定:「依本辦法設計之建築物應留設之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不得少於法定空地面積之百分之六十。其留設之基地空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