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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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稅捐減免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經營符合行政院所定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於開發主管機關公告劃定範圍後,在劃定範圍內新投資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增資擴充之股份有限公司於公告劃定範圍內新設立分公司。 二、最近三年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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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適用該辦法的稅捐減免,限定在於前一條所劃定的範圍內投資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增資擴充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該範圍內設立分公司並經營符合行政院所定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的公司。這表示只有在特定的範圍內投資設立分公司並經營有助於新市鎮發展的產業的公司才能享受稅捐減免的獎勵。具體實施上,該條例可以用於激勵企業在新市鎮地區投資並促進當地經濟發展。
- 適名詞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法律名詞
- 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 2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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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