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共同管道法第10條的規定,如果共同管道系統的地區尚未公告,各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或機關的申請,協調相關的管線事業機構訂定共同管道工程計畫,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這個計畫應該納入共同管道系統,並按照第8條的規定進行公告。 舉例來說,如果某地區尚未公告為共同管道區域,但有關當局認為有需求,可以提出計畫書,內容包括該地區的共同管道工程規劃和安排。這個計畫書會經過審核後,並按照法律要求進行公告,確保相關的管線事業機構符合法規進行相應的建設和管理。
共同管道系統未公告之地區,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或依有關機關(構)之申請,協調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共同管道工程計畫,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計畫應納入共同管道系統,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公告。
立法理由規劃共同管道系統艱難費時,不宜因尚未完成規劃而延誤其建設時效,為兼顧實際需要,明定共同管道系統未公告之地區,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或依申請,協調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共同管道工程計畫專案報核。
規劃共同管道系統艱難費時,不宜因尚未完成規劃而延誤其建設時效,為兼顧實際需要,明定共同管道系統未公告之地區,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或依申請,協調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共同管道工程計畫專案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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