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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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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共同管道系統未公告之地區,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或依有關機關(構)之申請,協調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共同管道工程計畫,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2. 2.前項計畫應納入共同管道系統,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管道法第10條的規定,如果共同管道系統的地區尚未公告,各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或機關的申請,協調相關的管線事業機構訂定共同管道工程計畫,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這個計畫應該納入共同管道系統,並按照第8條的規定進行公告。 舉例來說,如果某地區尚未公告為共同管道區域,但有關當局認為有需求,可以提出計畫書,內容包括該地區的共同管道工程規劃和安排。這個計畫書會經過審核後,並按照法律要求進行公告,確保相關的管線事業機構符合法規進行相應的建設和管理。

立法沿革 1

(0890530 制定)

共同管道系統未公告之地區,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或依有關機關(構)之申請,協調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共同管道工程計畫,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計畫應納入共同管道系統,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公告。

立法理由規劃共同管道系統艱難費時,不宜因尚未完成規劃而延誤其建設時效,為兼顧實際需要,明定共同管道系統未公告之地區,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或依申請,協調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共同管道工程計畫專案報核。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八條條文
(0890530 制定)

規劃共同管道系統艱難費時,不宜因尚未完成規劃而延誤其建設時效,為兼顧實際需要,明定共同管道系統未公告之地區,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或依申請,協調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共同管道工程計畫專案報核。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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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管道法第 10 條規定:「共同管道系統未公告之地區,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或依有關機關(構)之申請,協調有關管線事業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管道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共同管道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