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共同管道法第9條,主管機關應依公告之共同管道系統,協調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實施計畫建設共同管道。如果協調未能一致,應向上級主管機關報告,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定。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有關的管線事業機關(構)能夠就共同管道系統的建設制定一致的計畫。如果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則應向上級主管機關報告,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做出最後決定。 參考資料: - 共同管道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68).
主管機關應依公告之共同管道系統,協調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實施計畫建設共同管道。 前項協調未能一致者,應報由上級主管機關會商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共同管道建設應依系統協調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實施計畫,若因爭議無法取得協議應即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決定,俾利推動辦理。
明定共同管道建設應依系統協調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實施計畫,若因爭議無法取得協議應即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決定,俾利推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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