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共同管道法第8條的規定,共同管道系統的規劃、變更、廢止等事項,需要經由主管機關的核定並公告。如果該共同管道系統跨越兩個以上的行政區域,則需由有關主管機關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則可以報請上級主管機關進行協調決定。此外,已公告的共同管道系統每三至五年需要進行通盤檢討,但在配合國家重要政策或重大工程實施時,也可隨時進行檢討。 舉例來說,如果某地區有兩個行政區域都有相同的共同管道系統,則需要由兩個主管機關進行協商,來決定該系統的規劃和管理。如果協商不成,參與協商的機關可以將此問題上報給上級主管機關,由其進行協調和決定。另外,每隔三至五年,應該對已公告的共同管道系統進行全面檢討,以確保其符合國家政策和重要工程的需求。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規劃轄區內共同管道系統。直轄市及縣(市)共同管道系統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變更或廢止時,亦同。 前項共同管道系統,跨越二個以上行政轄區者,由有關主管機關協議辦理,協議不成,報請其上級主管機關協調決定之。 共同管道系統經公告後,每三至五年應辦理通盤檢討。但為配合國家重要政策或重大工程之實施得隨時檢討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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