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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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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規劃轄區內共同管道系統。直轄市及縣(市)共同管道系統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變更或廢止時,亦同。
  2. 2.前項共同管道系統,跨越二個以上行政轄區者,由有關主管機關協議辦理,協議不成,報請其上級主管機關協調決定之。
  3. 3.共同管道系統經公告後,每三至五年應辦理通盤檢討。但為配合國家重要政策或重大工程之實施得隨時檢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管道法第8條的規定,共同管道系統的規劃、變更、廢止等事項,需要經由主管機關的核定並公告。如果該共同管道系統跨越兩個以上的行政區域,則需由有關主管機關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則可以報請上級主管機關進行協調決定。此外,已公告的共同管道系統每三至五年需要進行通盤檢討,但在配合國家重要政策或重大工程實施時,也可隨時進行檢討。 舉例來說,如果某地區有兩個行政區域都有相同的共同管道系統,則需要由兩個主管機關進行協商,來決定該系統的規劃和管理。如果協商不成,參與協商的機關可以將此問題上報給上級主管機關,由其進行協調和決定。另外,每隔三至五年,應該對已公告的共同管道系統進行全面檢討,以確保其符合國家政策和重要工程的需求。

立法沿革 1

(0890530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規劃轄區內共同管道系統。直轄市及縣(市)共同管道系統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變更或廢止時,亦同。   前項共同管道系統,跨越二個以上行政轄區者,由有關主管機關協議辦理,協議不成,報請其上級主管機關協調決定之。   共同管道系統經公告後,每三至五年應辦理通盤檢討。但為配合國家重要政策或重大工程之實施得隨時檢討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廢止名詞
(089053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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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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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管道法第 8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規劃轄區內共同管道系統。直轄市及縣(市)共同管道系統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管道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共同管道法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