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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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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為規劃、管理共同管道,得設專責單位辦理。各管線事業機關(構)得設專責單位配合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管道法第7條,各級主管機關在規劃和管理共同管道時,可以設立專門的單位來負責辦理相關事務。此外,各管線事業機關也可以設立專門的單位來配合主管機關的工作。參考資料可以查閱最新的《共同管道法》來了解該條的具體內容。

立法沿革 1

(0890530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為規劃、管理共同管道,得設專責單位辦理。各管線事業機關(構)得設專責單位配合辦理。

立法理由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管線事業機關(構)得設置專責單位,統籌辦理共同管道規劃、管理各項業務。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530 制定)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管線事業機關(構)得設置專責單位,統籌辦理共同管道規劃、管理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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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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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管道法第 7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規劃、管理共同管道,得設專責單位辦理。各管線事業機關(構)得設專責單位配合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管道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共同管道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