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縣(市)共同管道單行規章之訂定。 二、縣(市)共同管道系統規劃。 三、縣(市)共同管道之建設及管理。 四、配合國家重大工程,辦理縣(市)共同管道建設。 五、其他有關縣(市)共同管道事項。
根據共同管道法第6條的規定,縣(市)主管機關負責以下事項: 1. 訂定縣(市)共同管道單行規章。 2. 規劃縣(市)共同管道系統。 3. 負責縣(市)共同管道的建設和管理。 4. 配合國家重大工程,進行縣(市)共同管道的建設。 5. 處理其他相關縣(市)共同管道事項。 根據最新的共同管道法,各縣(市)政府為縣(市)共同管道的主管機關。縣(市)共同管道是指縣(市)管轄範圍內的共同使用管道,用於水、電、瓦斯、通訊等公用設施的供應。主管機關需要制定單行規章和系統規劃,負責充分建設和管理共同管道,以確保公用設施的有效運作和供應。此外,主管機關也需要與國家的重大工程協調合作,確保共同管道建設的順利進行。除此之外,主管機關還負責處理其他與縣(市)共同管道相關的事務。 例如,根據臺灣新北市政府所發布的《新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該辦法是依據共同管道法來訂定的,其中規定了新北市政府作為縣(市)主管機關的職責和權限。根據該辦法的第3條和第4條,新北市政府需要負責規劃和管理新北市的共同管道系統,並配合國家的重大工程進行共同管道的建設。此外,根據該辦法的第6條,新北市政府還需要訂定新北市的共同管道單行規章,以管理共同管道的使用和維護等事項。以上是依據該項法規所提供的相關範例。
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縣(市)共同管道單行規章之訂定。 二、縣(市)共同管道系統規劃。 三、縣(市)共同管道之建設及管理。 四、配合國家重大工程,辦理縣(市)共同管道建設。 五、其他有關縣(市)共同管道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縣(市)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明定縣(市)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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