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共同管道單行法規之訂定。 二、直轄市共同管道系統規劃。 三、直轄市共同管道之建設及管理。 四、配合國家重大工程,辦理直轄市共同管道建設。 五、其他有關全市性共同管道事項。
根據《共同管道法》第5條,直轄市主管機關負責以下事項: 1. 訂定直轄市共同管道單行法規。 2. 規劃直轄市共同管道系統。 3. 建設和管理直轄市共同管道。 4. 協助國家重大工程,進行直轄市共同管道的建設。 5. 處理其他與全市性共同管道有關的事項。 參考資料: - 共同管道法(最新修訂版本)
直轄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共同管道單行法規之訂定。 二、直轄市共同管道系統規劃。 三、直轄市共同管道之建設及管理。 四、配合國家重大工程,辦理直轄市共同管道建設。 五、其他有關全市性共同管道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直轄市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明定直轄市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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