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共同管道發展政策及方案之釐訂。 二、共同管道法規之訂定。 三、共同管道技術之研究發展。 四、配合國家重大工程,辦理共同管道建設。 五、直轄市、縣(市)共同管道系統之核定。 六、跨越直轄市與縣(市)或二縣(市)以上共同管道系統建設計畫與管理之核定及協調。 七、直轄市、縣(市)推動共同管道之督導。 八、統籌督促各機關(構)建立全國各種管線及共同管道資料庫。 九、其他有關全國性共同管道事項。
根據共同管道法第4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擁有以下職權: 1. 制定共同管道的發展政策和方案。 2. 訂定共同管道法規。 3. 進行共同管道技術的研究和發展。 4. 配合國家重大工程,進行共同管道的建設。 5. 核定直轄市、縣(市)的共同管道系統。 6. 核定跨越直轄市、縣(市)或兩個以上縣(市)的共同管道系統的建設計畫和管理,並進行協調工作。 7. 監督直轄市、縣(市)推動共同管道的工作。 8. 協調各機關(構)建立全國各種管線和共同管道的資料庫。 9. 處理其他相關的全國性共同管道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共同管道是指兩個或以上不同用途的公共事業所建設、營運或管理,通過同一管道或設施進行的系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制定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並對各地方政府進行督導。他們還需要統籌各種管線和共同管道的資料庫,以確保管線和管道的運作和管理順利進行。 範例: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國家重大工程的需要,在一個地區建設共同管道系統,例如用於石油和天然氣運輸的管道系統。在這種情況下,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核定該地區的共同管道系統,並協調不同地方政府的合作。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共同管道發展政策及方案之釐訂。 二、共同管道法規之訂定。 三、共同管道技術之研究發展。 四、配合國家重大工程,辦理共同管道建設。 五、直轄市,縣(市)共同管道系統之核定。 六、跨越直轄市與縣(市)或二縣(市)以上共同管道系統建設計畫與管理之核定及協調。 七、直轄市、縣(市)推動共同管道之督導。 八、統籌督促各機關(構)建立全國各種管線及共同管道資料庫。 九、其他有關全國性共同管道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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