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修築時應將電線電纜地下化,依都市發展及需求規劃設置共同管道;設有共同管道之道路,應將原有管線納入共同管道。但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宜納入者,不在此限。
共同管道法第12條規定了市區道路修築時應將電線電纜地下化,並依據都市發展和需求來規劃設置共同管道。該法條還提到,設有共同管道的道路,應將原有的管線納入共同管道。不過,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宜納入的管線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共同管道法》第12條,市區道路修築時應將電線電纜地下化,並根據都市發展和需求進行共同管道的設置。共同管道是指為了解決電訊業者相互間互通和競爭公平性的問題,由運營者負責設置和維護的管道,可以供多個電訊業者使用。共同管道的設置有助於減少道路挖掘和簡化施工,提高電訊基礎設施的效益。 根據《共同管道法》第12條,設有共同管道的道路應將原有的管線納入共同管道。這一規定意味著在修築或改建道路時,原有的管線應該被納入共同管道中,從而實現管線的整合和統一管理。然而,如果主管機關核定某些管線不宜納入共同管道,則可以豁免此規定。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具體狀況來判斷某些管線是否適合納入共同管道,並作出相應的決定。 作為參考資料,根據《共同管道法》第1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6年通過了修訂後的法案,並於同年生效。這一修訂旨在促進電訊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發展,提高通信網絡的品質和覆蓋率。該法案的頒布是中國政府加強電訊業監管、推動電訊業競爭以及改善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舉措。 在台灣,《共同管道法》第12條的執行細則是由交通部和相關主管機關制定和發布的。這些細則包括具體的實施細節和標準,以確保共同管道的正常運作和維護。交通部的網站上可以找到這些細則的最新版本和相關信息。 綜上所述,《共同管道法》第12條要求在市區道路修築時應將電線電纜地下化,並提出了共同管道的設置和管線納入共同管道的規定。該法條的目的是促進電訊基礎設施的發展和管理,並提高通信設施的效率和質量。有關共同管道的具體實施細節和標準則由主管機關訂定並加以監管。
市區道路修築時應將電線電纜地下化,依都市發展及需求規劃設置共同管道;設有共同管道之道路,應將原有管線納入共同管道。但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宜納入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規劃共同管道時,除考量技術上不宜納入共同管道之管線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不納入外。應一律納入共同管道。
規劃共同管道時,除考量技術上不宜納入共同管道之管線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不納入外。應一律納入共同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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