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訂定共同管道實施計畫時,應同時劃定禁止挖掘道路範圍並公告之。但不影響共同管道建設工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根據《共同管道法》第13條,當主管機關訂定共同管道實施計畫時,必須同時劃定禁止挖掘道路的範圍並公告。然而,如果該挖掘道路的範圍是為了進行共同管道的建設工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則不受此限制。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沒有提供,無法進一步指定具有關聯的範例或其他相關資訊。
主管機關訂定共同管道實施計畫時,應同時劃定禁止挖掘道路範圍並公告之。但不影響共同管道建設工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為利共同管道建設之推動,各級主管機關於訂定共同管道實施計畫時,原則上應同時劃定禁止挖掘道路埋設管線範圍並公告之。
為利共同管道建設之推動,各級主管機關於訂定共同管道實施計畫時,原則上應同時劃定禁止挖掘道路埋設管線範圍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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