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共同管道法」第14條的規定: 1. 共同管道系統以劃設於道路用地範圍為原則,如因工程之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地下或附著於建築物、工作物。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以協議方式補償。 這表示在共同管道系統施工時,如果需要穿越公、私有土地,包括地上、地下或附著於建築物或工作物,應該儘量選擇損害最少的方式進行,並以協議方式進行補償。 2. 前項私有土地因共同管道系統之穿越,致不能為適當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於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這表示如果私有土地因共同管道系統穿越而無法適當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有權在施工開始後的一年內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主管機關不得拒絕申請。 3. 前二項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之劃分、登記、徵收、補償之審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表示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之劃分、登記、徵收和補償的審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確定。 參考法條:共同管道法第14條 (最新版本)
共同管道系統以劃設於道路用地範圍為原則,如因工程之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地下或附著於建築物、工作物。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以協議方式補償。 前項私有土地因共同管道系統之穿越,致不能為適當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於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前二項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之劃分、登記、徵收、補償之審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共同管道系統必須連貫避免間斷,爰規定必要時得穿越公私有土地上空、地下或附著於建築物、工作物,如因管線之穿越造成上述公私有土地、建築物、工作物損害時應予補償。 二、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應避免影響原土地之使用,或儘量減低對原使用之影響。若致原私有土地不能為適當使用時,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規定得請求徵收其土地所有權。
一、共同管道系統必須連貫避免間斷,爰規定必要時得穿越公私有土地上空、地下或附著於建築物、工作物,如因管線之穿越造成上述公私有土地、建築物、工作物損害時應予補償。 二、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應避免影響原土地之使用,或儘量減低對原使用之影響。若致原私有土地不能為適當使用時,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規定得請求徵收其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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