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共同管道法2

快速跳轉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共同管道:指設於地面上、下,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共設施管線之構造物及其排水、通風、照明、通訊、電力或有關安全監視(測)系統等之各種設施。 二、公共設施管線: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下水道、瓦斯、廢棄物、輸油、輸氣、有線電視、路燈、交通號誌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線。 三、管線事業機關(構):指經營公共設施管線之事業機關(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管道法第2條的定義,共同管道指的是設於地面上、下,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共設施管線之構造物及其排水、通風、照明、通訊、電力或有關安全監視(測)系統等之各種設施。公共設施管線則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下水道、瓦斯、廢棄物、輸油、輸氣、有線電視、路燈、交通號誌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線。管線事業機關(構)則是指經營公共設施管線的機關或構造。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共同管道法》本身。根據該法第2條,公共設施管線包括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下水道、瓦斯、廢棄物、輸油、輸氣、有線電視、路燈、交通號誌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線。例如,電力公司經營的電線、自來水公司經營的水管、電信公司經營的電信線路等都屬於公共設施管線。 參考資料: 《共同管道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270

立法沿革 1

(0890530 制定)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共同管道:指設於地面上、下,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共設施管線之構造物及其排水、通風、照明、通訊、電力或有關安全監視(測)系統等之各種設施。   二、公共設施管線: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下水道、瓦斯、廢棄物、輸油、輸氣、有線電視、路燈、交通號誌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線。   三、管線事業機關(構):指經營公共設施管線之事業機關(構)。

立法理由詮釋本法用辭之定義。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公眾名詞
(0890530 制定)

詮釋本法用辭之定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共同管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管道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共同管道:指設於地面上、下,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共設施管線之構造物及其排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管道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共同管道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