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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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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管道法第32條的規定,當依照該法所處罰的罰鍰,經過限期卻仍未繳納的情況,應將該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在限期內未能繳納該罰鍰,法院可以介入並執行這筆款項的追討程序。一個相關的範例可以是,在某個共同管道法案件中,被罰的一方未能在限期內繳納罰鍰,最終導致該案件被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立法沿革 1

(0890530 制定)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明定罰鍰如有逾期拒絕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罰鍰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890530 制定)

明定罰鍰如有逾期拒絕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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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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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管道法第 32 條規定:「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管道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共同管道法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