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共同管道法第32條的規定,當依照該法所處罰的罰鍰,經過限期卻仍未繳納的情況,應將該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在限期內未能繳納該罰鍰,法院可以介入並執行這筆款項的追討程序。一個相關的範例可以是,在某個共同管道法案件中,被罰的一方未能在限期內繳納罰鍰,最終導致該案件被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明定罰鍰如有逾期拒絕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明定罰鍰如有逾期拒絕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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