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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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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出租住宅時,應通知承租人限期繳交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之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簽訂租賃契約並經公證後依現況點交房屋;其未在期限內辦理者,取消其承租資格,由合格之候補人依序遞補承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11條,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出租住宅時,承租人應在限期內繳交兩個月房屋租金總額之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並簽訂租賃契約並經公證後交付房屋。如果承租人未在期限內辦理上述手續,則會取消其承租資格,由合格的候補人依序取代成為承租人。 參考資料: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 租賃契約名詞
  • 公證名詞
  • 現況點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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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 11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出租住宅時,應通知承租人限期繳交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之保證金及第一個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