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出租住宅時,應通知承租人限期繳交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之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簽訂租賃契約並經公證後依現況點交房屋;其未在期限內辦理者,取消其承租資格,由合格之候補人依序遞補承租。
根據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11條,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出租住宅時,承租人應在限期內繳交兩個月房屋租金總額之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並簽訂租賃契約並經公證後交付房屋。如果承租人未在期限內辦理上述手續,則會取消其承租資格,由合格的候補人依序取代成為承租人。 參考資料: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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